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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钱江小课堂丨第三课:合同风险防控面面观之纠纷解决
2024-06-12

各位读者,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法务合规部在本期文章中将继续与大家讨论合同风险防控方面相关问题。本次讨论的主题为“纠纷解决”,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如果我们想在产生合同纠纷时维护企业权益,那就离不开纠纷解决制度。与上期文章一样,本文继续结合实例解读,给大家展示合同风险防控的“事与理”,让大家具体感受其中问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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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履行

中国古人讲“法贵必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同样的,合同的生命在于履行,只有当事人切实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才能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约束力。也只有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才能实现交易双方的权益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合同履行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的,举例来说,“我和你签合同来买这箱苹果”,结果遇上了“我付了钱你不给苹果”这种情况,这就产生了纠纷。我们为了拿到苹果或者赔偿,千方百计与对方沟通后均告失败,可选择通过去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会存在哪些问题,出现问题后该如何应对呢?让我们继续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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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履行常见问题的实例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后来B公司在无送货单的情况下,以其向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主张欠付货款50多万元,法院会支持B公司的主张吗?法院认为,增值税发票只是买卖双方的结算凭证,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A与B存在买卖关系,因此法院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2.A与B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纠纷由“违约方的另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后来发生了法律纠纷,可以通过这一条款确定去哪个法院起诉吗?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只有在法院实质性审理后才能确定,因此,上述约定属于约定不明,应认定为无效条款。起诉方应该根据法律规定选择管辖法院。

3.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货款共100万元,约定2021年1月付95万元,2022年1月付尾款5万元。A公司完成供货后,B公司迟迟不付货款,2024年3月诉至法院。B公司以2021年1月至2024年3月“超过诉讼时效3年”为由抗辩,法院会支持吗?本案的情况是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应以最后一笔付款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即2025年1月才过诉讼时效,因此法院没有支持B公司抗辩理由。

从上述例子中,大家可充分感受到,纠纷解决中充满各种各样的细节,而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也正在细节之中。这也意味着我们需要在纠纷解决时采取对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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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履行出现纠纷时的应对

为应对合同履行时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积极履行己方义务,同时监督相对方的履行情况,发现对方违约或有违约的可能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将合同损失降到最低。当合同履行出现纠纷时,实践中经常需要注意的点如下:

1.保存好证据材料

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纠纷,我们在合同从签订到履行的整个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所有交易环节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最开始的意向性谈判文件、正式合同、补充协议、交接手续资料、往来函件、邮件、通知等材料。应该保证合同由专人保管,如果这个过程中有人员变动,应该及时履行交接手续。也要明确合同的保管期并准备一定数量的合同复印件供日常使用。

特别是,在发生纠纷时,如果针对重要证据我们自身难以保存,我们可以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书具有比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更高的证据能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选好解决纠纷的地方

我国争议解决的法律途径是诉讼和仲裁。如果要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管辖。假如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或者约定的仲裁条款是不明确的,这时候就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纠纷了。

去法院打官司需要注意哪个法院有资格来管我们这个案子的问题。一方面要关注哪个级别的法院有权管我们的案子。一般而言,打一审官司都是去基层人民法院,涉外案件等少数情况才需要去中级人民法院。另一方面要关注哪个地方的法院有权来管我们的案子,这可以分三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是一般管辖。通常情况下,法律上确定法院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而针对合同纠纷,除了被告住所地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第二种是协议管辖。合同双方可以自行选择管辖法院。当然,这不是说我们可以随意选择去哪个法院打官司,我们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方式,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不能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还有一种地域管辖是专属管辖。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管辖法院。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规定了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遗产继承纠纷的管辖法院。

我们在和对方签合同的时候,如果面临标的大、对方违约风险大等情形,可以约定诉讼管辖法院为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这一方面有利于发挥“主场作战”优势,确保在发生诉争时不受案外因素的过多影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降低我们的诉讼成本(比如不需要出差去外地法院、不清楚外地法院对某个规则的理解倾向等),更有利于保障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3.关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也就是说,法律不保护“行动上的矮子”,我们的权益被侵犯了,得抓紧时间去维护,不能一拖再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超过该时效则对方极有可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我方将因此承担不利后果。如果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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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至此,本篇普法指导文章基本结束,希望大家有所收获,欢迎广大领导职工就本文与钱江水利审计部/法务合规部展开交流!

内容来源: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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